最近娱乐圈热闹了,本人本不感兴趣,但爆点是税收,牵涉到我的专业,就走出来多说两句了。
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微博爆料:一个人演一出戏,签两份一小一大双合同。小的千万,而大合同是五千万元,4天六千万元。
综合多方报道,崔永元所指演员是范冰冰,演出合同一千万元,而所指大合同可能是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投资人是范冰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已经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作为财税专业人士出来评析税收公共事件,首先要说清楚独立性。本人与崔永元先生不熟悉,没有业务关系,欣赏其主持风格,与微博认证为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是互为粉丝关系,但几乎没有互动。本人与范冰冰女士不熟悉,没有业务关系,欣赏其演出风格,与微博认证为演员的范冰冰没有粉丝关系。

以现有的证据分析,本人观点如下:
一、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所签两份一小一大双合同不属于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同一事实为基础签署的两份结算金额不一的合同。一份为结算金额较大,且是按此结算金额实际履行的合同,另一份为结算金额较小,并非按此金额履行且仅用来申报纳税的合同。从网上披露的事实来看,一份为范冰冰演出的合同,由范冰冰本人提供劳务。另一份为策划合同,可能由范冰冰工作室(暂定名)提供。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份演出合同,并不能仅由范冰冰个人独立演出完成,而需要其他人员完成诸如影视策划、接单、运营、催收、结算等工作。网上披露的两份合同并非基于同一个事实,两个纳税主体签署两份合同有现实需要,且不违反合同法、税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阴阳合同。
二、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所签两份一小一大双合同,不违反税法
范冰冰作为个人,其工作室作为独资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率一致,本文也暂不讨论。崔永元所爆合同签约主体被涂抹,假设一份为范冰冰个人所签,另一份为其工作室所签。
范冰冰个人劳务报酬,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比例税率且适用畸高收入加成5到10成征收。
范冰冰工作室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适用5%~35%税率。其成本费用是按实际成本扣除,并非按20%比例扣除。另外,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也可以按照核定方式征收。
显然,同为个人所得税法,两者的税率、征收方式有差别,导致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不同,这是税法允许的。限于数据取得,本文不展开比较讨论。问题是,一小一大双合同,一份一千万元,一份伍仟万元,是不是双合同的分配金额违反税法?
第一,合同各方只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有效的,包括各方有权利自主定价。
第二,从税法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可见,范冰冰及其工作室所签一小一大双合同,是不违反税法的。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税务机关的应对
第一,税务机关应根据网上举报的两份合同是否属实,是否为同一事实分拆两个甚至多个合同,是否产生应税义务及纳税申报展开调查核实,不排除对过往交易金额进行延伸调查。目前江苏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展开调查核实。
第二,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通俗的讲,高税率纳税主体转移到低税率纳税主体,怎样进行合理调整?
这将是一个艰难的税收专业判断,因为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几乎无例可循,这将考验税务机关的智慧。
第三,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所签两份合同为同一事实分拆两个甚至多个合同,怎样进行处理?
这种情形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范冰冰会被追究刑责吗?
范冰冰可能会涉及刑责,但离得太远,几乎不可能发生。
即使范冰冰及其工作室有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什么意思?通俗解读下:
第一,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即使有第一条逃税行为,但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当然,违反第一条逃税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了重大修改,给予纳税人特别是企业家一次补救机会,只要不属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缴足税款,就不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退一步讲,即使范冰冰涉及逃税罪,并不必然如刘晓庆一样会受到牢狱之灾。
五、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如何应对
第一,首先得自查,其两份合同是否为同一事实,是否依法申报纳税,并缴足税款,并延伸自查其他合同。
第二,自查如发现有逃税的,尽快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补报一般可以免除罚款,不会涉及到刑责。
第三,不要签署由对方代缴税款的约定。一是因为纳税义务人不可以由合同条款而转移。如果对方不缴,本身还得承担申报缴纳的义务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因为给社会公众观感不好,以为明星不纳税。
第四,建立慈善基金,资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尽到社会责任,提升自身形象。
六、网上舆论为何汹涌?
网上有舆论对明星瞧不起,认为是戏子。360行,行业不分贵贱,行行出状元。演员就是一份职业,且对社会公众影响很大,是人民生活不可缺的部分。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份职业,包括演员在内。
部分人认为明星收入高,纳税少。分析税收,要多关注税负公平,而不着重于某个人收入高低。税收的宏观税负重要,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包括扣除额)重要,财政结构性支出重要,其他因素不重要。与主要经济发达体比较,目前中国最高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于美国、巴西、加拿大、日本、韩国、德国、英国、俄罗斯、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低于澳大利亚、法国。我国的扣除额也低于大多数主要经济发达体,民生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比例也不高。
下一步税改重点要结合宏观税负增减税种税目,降低最高税率,增加扣除额,提高民生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舆论,包括网上舆论应为此展开,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
总之,范冰冰所签一小一大双份合同只要不是同一事实就不是阴阳合同,不违反税法;税务机关有权对两份合同金额比例进行合理调整;税法讨论要回归到宏观税负大小、最高税率高低及扣除额、民生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等专业性问题上。最终目的是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
备注:网上又有说法:反转?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作为专业人士,就不追逐新闻热点了。纳税人无论是范冰冰,还是李冰冰,我们就不对号入座,虚拟分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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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叔军为广深财税法首席专家,拥有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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